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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 |比特币相关合约的有效性应该如何确定?

token.im 2023-01-16 23: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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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一种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参与者在使用专业计算机设备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以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称为“挖矿”,用于生产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称为“矿工”。

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延误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案也是北京法院首次裁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送达司法意见,反馈涉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相关部门清理整顿。

近年来,不少法院裁定涉及比特币的合同无效,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在谈到比特币合约的有效性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

损害公共利益

“挖矿”合约被认定无效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源于一起购买比特币“矿工”并委托运营的服务合同纠纷。

2019年5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块链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 、《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其中规定北京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和管理“矿机”,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

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区块链公司以每台5040元的价格购买了1542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机器”被放在四川运行。

在合同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

根据北京公司的说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北京公司可以获得296.5117976比特币,区块链公司仍应支付给它除了已经收集的。比特币 278.1654976。另外,双方签订的一年服务期届满后,区块链公司未归还比特币“矿机”,应赔偿损失。

北京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个8.1654976比特币,同时赔偿占用比特币的“矿工”服务过期后丢失。

区块链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主张,并在法庭上辩称其已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了义务。由于北京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电费,服务器无法运行。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挖矿”活动,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此类“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但仍代表“挖矿”签署协议,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了解,本案宣判后,北京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童志峰认为,上述判断符合《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的通知》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精神和指导思想”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活动。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双碳”目标,以及国家政策和重大政策。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源表示,虚拟货币存在风险,其发展将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威胁。上述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也是国家政策的转变。明确回应。

涉及比特币的合约的有效性

不同的标识

近年来,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整治和“挖矿”活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发行的公告》。融资风险》《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风险的公告》等政策文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相关商业活动的本质属性,强化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风险提示。

特别是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的通知》 《虚拟货币炒作炒作》,明确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再次提醒,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而,虽然多个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限制了对比特币的投资和“挖矿”行为,但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做出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部分法院认为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裁定相关合同无效。

朝阳法院的判决是,“挖矿”合同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挖矿”活动及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业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干扰正常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无效。

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的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该案基于民事《绿色原则》第九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规定比特币“挖矿”是一项消耗巨大资源的风险投资活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

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裁判,记者发现,近年来,与比特币相关的纠纷主要涉及“挖矿”项目、贷款、委托理财等。对于上述案件中比特币合约的效力,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它也是购买或托管比特币“矿机”的合同。今年以来,北京、辽宁、四川、广西等地法院均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在其他比特币相关案件中,有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或者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驳回诉讼。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也存在两审法院对合同有效性的判断不同的情况。今年5月,在山东宣判的委托投资比特币案件中,二审法院对委托投资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本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为由,认为委托投资合同成立有效。等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虽然公告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禁止其流通,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并且行政法规不禁止持有此类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双方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委托合同关系为无效合同。

合同的有效性应分类区分

关于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原合同法和民法典均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也明确规定,当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时比特币何一,应当履行合同约定。视为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并未明确规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首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吴长海认为,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是国家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部门规定,但在政府行使合法权力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

在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是否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何一,是否可以依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涉案合同无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虽然本公告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内容涉及金融治安、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而无视。”

应该如何确定涉及比特币的合约的性质?受法律保护吗?

佟志峰认为,判断比特币合约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在判决书中可以充分论证。

吴长海表示,比特币相关行为的有效性判定要分类。从“挖矿”合约的角度来看,具体问题要详细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之前的所有挖矿合约都是非法的。 “如果‘挖矿’合同是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布前签订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后续因国家政策无法履行的合同,应当终止。 。”

另外,吴长海认为,设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相关合同应视为无效。对于个人持有比特币,应该从保护其私人意义的角度,通过比较国际交易平台的交易价值来进行价值判断。

何源认为,涉及比特币的合约的有效性主要分为三类:“挖矿”合约、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本身的属性。 “受国家政策影响,‘挖矿’合约和比特币交易未来将因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失效,但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和价值不会被否定。”

“民商事审判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将适用法律规则与实现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相结合。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行为效力时,应当在遵循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何源说。